序号 | 事项名称 | 办理依据 | 实施(共同实施)单位 | 备注 |
1 | 学员培训、轮训 |
《中国共产党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条例》第五条 党校(行政学院)的基本任务是: (三)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; (七)参与党委关于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|
市委党校教务科、市直相关单位 | |
2 | 学员结业证书办理 | 《中国共产党党校(行政学院)工作条例》第四十八条 党校(行政学院)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。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、经考核合格的,取得党校(行政学院)学业证书。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(行政学院)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,应当及时补训。补训合格的,取得党校(行政学院)学业证书。 | 市委党校教务科、市直相关单位 |